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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大学老师)因个人原因在聘期内想离职换一个高校工作,所以想提前跟单位解除合同,现在就担心单位跟她签的合同有什么法律陷阱,主要的担心就在于乙方责任、甲方的附则和乙方解除合同问题,其中合同解除方式中,她跟学校签的合同有“但书”——6个月的期限,她担心学校耍无奈,不同意她辞职,也不放她人事档案。因为已经有先例,学校另一个老师在和学校的离职合同纠纷中,学校居然不承认他跟学校提出过辞职,一直耗着他。所以我这位同事担心同样的事也发生在她身上,最重要的是要拿到人事档案去新的单位报到,新单位才能兑现她所有的人才引进待遇。任律师,她现在还没有启动离职程序,你看看她现在需要作哪些准备?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