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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在菜市场租了个摊位,交了三个月租金,并且交了押金,有签合同,生意不好现在不想做了,押金可以退

我的朋友在菜市场租了个摊位,交了三个月租金,并且交了押金,有签合同,生意不好现在不想做了,押金可以退还吗
提问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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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有合同按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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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注明是否可以退还,管理人不给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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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那就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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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从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租赁期内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办理铺/摊位的转名手续,但乙方在租赁期内的退租行为,可作为甲方取消其再次取位资格的依据。合同期满,甲方有权对铺/摊位另行租赁。帮忙解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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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有约定押金不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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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很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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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刚才理解错了,你的合同只有这几个字吗?还有没有其它约定?你的押金是多少?有没有给押金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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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3页,有收据。押金是一万元刚才去问管理人员,说这条是说:不可以退押金的内容。所以才叫您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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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合同有没有约定,你单方违约不退押金的条款,或者,经甲方同意转租也不退押金条款。你刚刚说那条是不是不退押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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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管理处说是不退押金条款。 租赁期限从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租赁期内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办理铺/摊位的转名手续,但乙方在租赁期内的退租行为,可作为甲方取消其再次取位资格的依据。合同期满,甲方有权对铺/摊位另行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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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条说的是乙方要经甲方的同意才可以转租,且乙方要再次承租的话,甲方是可以不再出租租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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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须交纳人民币一万元整作为本合同的履约金。若乙方违法合同,履约金不予退还,若甲方违法合同。则双倍返还履约金。租赁期限从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租赁期内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办理铺/摊位的转名手续,但乙方在租赁期内的退租行为,可作为甲方取消其再次取位资格的依据。合同期满,甲方有权对铺/摊位另行租赁。合同里只有这两条条款关系到押金。这样的情况还可以退还押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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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条有表明履约金不退,如果乙方违约是不退的。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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