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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张25万的本票,付款人是原告S公司,收款人是第三方R公司,请款人是被告陈某,原告称这25万元款项

有一张25万的本票,付款人是原告S公司,收款人是第三方R公司,请款人是被告陈某,原告称这25万元款项是按照被告的意思付给第三方的,是替被告垫付的货款,起诉的案由却是不当得利返还该款项,被告未经传唤缺席审判输了。我想问下在有垫付合意的情况下,不当得利的案由还能成立?不是应该是借款纠纷吗,而对方之前起诉过借款,和买卖合同纠纷都被驳回了。这次就因为缺席就不管事实和法律关系了?我的再审申请可否只出这点?
提问时间:20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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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个要可以对方提交的证据。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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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毕竟当初起诉的2个案由是败诉的,以当初2个案件提交的证据是否跟不当得利的证据有矛盾,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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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就是票据,还有被告签的一份曾经签收过这笔款项的确认书,原告自己都说是垫付款了,垫付的意思要么赠送要么借贷,不当得利不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吗,原告说的事实和不当得利的案由不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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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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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个会之前提供的2个案由的证据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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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个和当初是借款或买卖合同纠纷时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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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是不是提交任何一份跟本案相关的,原告没出示过的证据就算是新证据就符合再审的条件?现有一份工商证明,证明在票据签收时期,被告是某公司股东,在以前的诉讼中提交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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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但是新的证据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或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这个按你所说的话,那张票据不算新证据。 但是你可以提交原来的2个诉讼中的证据来证明,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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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原告提供了以前诉讼中的错误电话和暂住地址,而被告其实已经搬家,导致被告没有收到传票,法院公告送达,被告缺席败诉,进入执行阶段了才知道,那么以上这种情况属于再审申请中依据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审判的范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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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申请再审法定理由之一就是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但是法院有公告送达,从程序上而言,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有故意提供虚假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不然这个程序算合法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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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这边有一份原告公司财务打印出来的清单,是25万本票上的时间那个月份的发票进项清单,有三张发票是票据收款人开具的发票,发票金额正好是25万5,原告抵扣了这些发票能否证明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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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个可以初步证明原告的付款是有法律上的依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其起诉的法律关系为不当得利不符合。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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