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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寻求您的帮助,我是一个外来媳,与1998年嫁在**,公公把我先生与儿子的户口报在**婆婆的名下,**的私房当时是婆婆跟我老公,儿子的户口,房子在2008年动迁,2014年分了三套房子,动迁组的被安置人员里面是4个人(安置对象是婆婆,丈夫,儿子,我),但是婆婆说我们只有一套房子,另外二套房子的给了小儿子居住,请问这个房子小儿子不是安置对象,房子婆婆可以给她吗?(我们名下是没有房子,婆婆**另外还分了一套房子,小叔子在**有房子),还有独生子女动迁是否有二个名额,当时动迁是公公一手操办,我看见动迁安置里面的签名都不是我们本人所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