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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7月公司让出差工作一个月(口头)将本人从四川安排到深圳分公司,目前已经一年了,期间多次跟领导提

18年7月公司让出差工作一个月(口头)将本人从四川安排到深圳分公司,目前已经一年了,期间多次跟领导提出回去,公司以人员饱和,没有空余岗位为由给回拒了。具体资料:1.合同是与总公司签的,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是四川及业务范围内,但是有一句“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安排被派驻到甲方关联公司从事工作”2.工资被分成了两部分,基本工资是由总公司发放,外派的工资是按照固定金额每天,以差旅费的形式报销的,费用单上没有住宿,交通补贴这些其他的东西,报销费用是由分公司打到卡上。报销时间除来放假回家的部分,时间上具有连续性,费用固定。仲裁时,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算在工资里?3.本人目前在公司工龄已经10年。
提问时间: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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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报销的交通费用这部分费用没办法算在你的工资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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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主要固定金额的出差补贴,我想问的是,这种情况仲裁是否能得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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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以什么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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