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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为聘用通知书内容“若您在承诺入职后,逾期未到的,应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这一项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如果不去入职是否会产生违约金?谢谢!
提问时间: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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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这样,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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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1、入职人员须先到人事部办理报到和入职手续,不得直接前往用人部门上岗;2、您的岗位职责作为公司招聘录用条件的一部分,是试用期考核的主要参考依据。3、请于2018年6月15日17:30前予以答复(书面或邮件)。否则视为您主动放弃本次工作机会。4、若您在承诺入职后,逾期未到的,应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一个月的工资标准。5、本通知的录用有效期至2018年6月20日,基于存在下列情况的失效:①、提供虚假资料的,②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就业纠纷影响本次就业的,③您处在竞业限制期内的。6、本通知书如与您的劳动合同有不一致的,按照劳动合同执行。(本通知书内容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不得透露给任何其他员工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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