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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2019年11月所欠工资余款75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务合同补偿款:2019年4月4日-2019年11月16日,所补偿款项共计: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款:2019年3月4日-2019年11月26日,所补偿款项共计: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缴纳社保补偿款:2019年3月4日-2019年11月26日,所补偿款项共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事实理由:申请人入职时间为2019年3月4日,职位:平面设计兼会计,约定月薪4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保险。申请人在11月16日离职时,xx文印社x强仍未发放10月工资,并且离职后多次催促10月,以及11月在职期间工资,经过多次催告,已经到达仲裁后,仲裁人员催促后,分批次给付部分款项,仍然欠款750元,并且各种无理由扣款后,拒绝给付工资,所以提起诉讼。这是我写的仲裁书,不知道全面不,那些金额我不太会算,能不能告诉我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