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家私人单位,本人2017.4.6个月任职于股东A旗下,6月30日,由于股东A对本人的销售业绩不
在同一家私人单位,本人2017.4.6个月任职于股东A旗下,6月30日,由于股东A对本人的销售业绩不满,正值股东B正处于招人困难期,所以股东B就与股东A私下协商,后来股东B又私下问我是否愿意离开股东A转入股东B旗下工作,我在咨询完股东B给我开的工资待遇后便答应了。本人在股东B旗下工作了9个月,一直没有为我缴纳社保,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也已经离职了,现在我想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股东B为我补缴在职期间9个月的社保,并且支付9个月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现在的问题是,股东A和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本次案件中是否有效?
提问时间: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