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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用绩效考核末位负向制,今年3月把我负向应用,3月4号至15号为脱岗培训期,16号至29号为自主

公司利用绩效考核末位负向制,今年3月把我负向应用,3月4号至15号为脱岗培训期,16号至29号为自主择岗期,择岗期满未完成择岗的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脱岗期工资按固定部分的60%发放。4月9号又发邮件告知自主择岗期延迟两个月到5月31号,期间4月工资发放标准跟3月一样按脱岗工资发放,5月按北京最低保障发放,5月31号择岗未成功的再协商解除合同。目前我们3月的工资至今还没发放。我在公司已工作9年为无固定期合同,现在初步了解,公司没有其他岗位让我干,回原岗位工作,公司也不同意,感觉公司就想耗着我们,想让我们按公司的要求妥协。请问这样的情况,我们能或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来跟公司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提问时间: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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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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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样操作,胜算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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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劳动监察局投诉。如果不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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