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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7年10月1日与公司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工资10000每月付清,到2018

本人2017年10月1日与公司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工资10000每月付清,到2018年1月公司说为了减少个人税收,重新给我签订一份4500的合同,日期还是从2017年10月1日起,然后说公司其他管理员都压30%至40%工资年底给,每个月分两张卡发,一张工资卡以公司名誉发4500,另一张则由财务经理私人账户发2500,如今合同到期不愿与公司续签,公司压的钱合计27000,不续签公司就说不给了,决心不做了也不想要公司赔偿,只想要回自己应得工资报酬,请问我该怎么要回我的工资,能否要回?由于当初公司重新签合同时想要回第一份原合同,我说丢了没给,现在那份合同能作为要回工资的证据吗?
提问时间: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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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方是没有任何权利克扣工资的,可以维权,向劳动局投诉或者是诉讼解决。第一份合同已经完成,以第二份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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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第二份合同只体现4500基本工资,其余部分没有体现,还有在17年10月11月12月三个月有全额工资,银行应该有记录!我是想问这些能不能作为要回工资的证据!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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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可以将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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