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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今年四月二十八号向原告借款四万,去除利息,到手本金三万七千元,写的借条六万元,要求五月十八号还款六万,附加一张借条十三万,说是到时间还不上,就是违约金,利息费,和打官司开庭费用,共计十三万,他们把十三万转帐给我儿子,之后叫我儿子到银行取现金八万,和五万,之后给我儿子三万七千元,由于到还款时间,没有钱还,这期间几次到单位宿舍去闹,有一次打了我儿子,我儿子报警了,公安立案侦查,由于找不到这伙人违法证据,之后这伙人向南京秦淮区法院起诉,法院调查事实经过,判定这伙人败诉,现在他们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