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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四十三条[赌博案件(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渔利5000元以上。;(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总额超过五万元;(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共有二十人以上赌博;(四)组织十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五)其他聚众赌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当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于赌注的钱、换取筹码的钱和赌博赢得的钱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金额可以根据在计算机网络上下注或者赢得的点数乘以每个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