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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百世公司的分公司佛山上班,在里面担任分拣、扫描一职。7月19号入职,晚上上班,28号晚上因工受伤,在佛山市南海区医院住了9天,医药费当时由佛山区域的经理暂时垫付,手术住院到出院前前后后花了10100,在8月份申报工伤上去了,说是因为刚入职,工伤申报上去,3个月也没那么快审批下来。倘若若是本人离职,与公司解除合同关系,是否医药费得自己垫付,公司不做任何医疗费用责任与赔偿?
提问时间: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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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拿到赔偿再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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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住院开始,只给6周的医疗期,此间还给最低工资,过了医疗期,手还没有好,就因为是过了医疗期,变成了疗养期,没有最低工资拿了,在疗养期间去正规大医院的费用,他那还是会报销,请问疗养期是否就不能拿最低工资了,这样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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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按应发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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