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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下:我们是用工单位,之前和劳务派遣单位合作,合作的内容是派遣和单工伤险。员工的工资是用工单位现金发放,有工资签字记录,我们定期交付派遣服务费和单工伤保险费,于17年7月至18年12月31号终止了合同。现有名员工17年9月份入职,员工是用工单位招的,然后和派遣公司签了2年劳动合同,这个员工18年11月出现工伤,诊断为左后脚跟粉碎性骨折,需要19年11月份才拆钢板进行二次手术后才能进行鉴定。现在工伤半年了,我们用工单位也付了半年的基本工资,用工单位现在不想再继续付工资了,1请问像他这个伤情停工留薪期是多久?2有什么办法能不继续再发他这个工资吗?3如果通过发返岗通知书能不能解决不想发工资的问题?4如果派遣单位发返岗通知书,安排返岗工作,那这个工作地点是去派遣单位上班,还是原来的用工单位呢?5还有发了返岗通知书,员工来了但是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用工单位有没有合适的岗位,能不能退回派遣单位让他们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