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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5日在中介处和业主(二手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于7月底办理购房手续以及买房只需缴

2018年3月5日在中介处和业主(二手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于7月底办理购房手续以及买房只需缴纳的印花税、契税、个税,我方(购买方)先后于3月25日和4月7日向卖方交了十万元的购房定金和四十万元的首付款,自5月15日成都购房政策有变,16日起正式生效,如果现在前去办理后续购房手续,是否能够顺利办理后面的手续?如果因为没有购房资格无法购房,是否可以追回之前所交的所有定金和首付款?
提问时间: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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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那合同里有没有约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有没有说因为政府政策原因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后,是否全部退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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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图片信息,仅本人和律师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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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如果政策原因的话,应该是可以不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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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是的,等我到办公室看了合同回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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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昨晚太晚就休息了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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