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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9日在**区某售楼处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金额人民币641万元,并于合同约定时间

2018年6月9日在**区某售楼处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金额人民币641万元,并于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付款。2019年12月19日接到该公司交房通知,到了现场发现房屋旁有一不利因素—燃气增压站。此设备在购房前不利因素公示表上不在我家所处位置附近,开发商增添此设备从未与本人及家属进行任何沟通,交房当天也没有任何说明。购房前开发商销售代表及所有介绍文件及沙盘上我家所处位置附近没有任何不利因素,我方才签订合同付款购买。现实际情况与当初购房约定明显不符,现要求退房,想咨询官司胜诉几率,谢谢!
提问时间: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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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先了解看一下这个增压站设置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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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原来这个设备就是图上9号设备是在高层附近 但是现在移到了我家旁边 我家是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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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先和开发商协商要求移除该设备,同时收集对方不愿意移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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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说移不了 这个等于是整个小区燃气的总阀 开发商现在说换套房子给我 但是我家这套房子是全小区最贵的东西没有此我家好的房子是所以想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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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当然是不会移除了,只是让你收集证据。以证明他们不采取措施,导致你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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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依据当时介绍文件及开发商对不利因素的公示决定买的,现在开发商擅自改变又不整改,导致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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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打退房官司有希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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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希望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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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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