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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股东成立公司,股份各五成,其中一个垫资经营,另一个没出资也没注资,产生亏损,资金全部损失无法回收

两个股东成立公司,股份各五成,其中一个垫资经营,另一个没出资也没注资,产生亏损,资金全部损失无法回收,请问出资股东应该以什么名义向另一个股东追索?
提问时间:202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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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义向另一个股东追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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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股东名义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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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东认缴出资出资之后,股东即享有分红的权利,无需再承担公司的债务。但股东可以代位g's要求其他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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