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110网首页>精选法律咨询>工程建筑

1958年全国兴修水利工程,公社选址在我自然村修建水库一座,占用和损毁的山田土地都是我们自然村管辖范

1958年全国兴修水利工程,公社选址在我自然村修建水库一座,占用和损毁的山田土地都是我们自然村管辖范围,82年分田地山林到会后,最开始是公社在经营水库,改革开放90年代水库经营招标开始在我村实行,后面一直是我自然村经营管理,后面2001年在我自然村招标后,出标人两个就各自找关系结果由村协调给其中一户,这一户一直经营管理水库一直到现在,这个时候我自然村才知道水库的经营管理权行政村说归属他们去了,请问他们这样做合理吗?我们自然村现在想要追回经营管理权力行的通吗?
提问时间:2021-10-31
律师与用户的交流
即时法律咨询-法律微网
交流头像
特邀律师
不合理
交流头像
用户
请问我们还可以追回吗?
交流头像
特邀律师
要看过具体材料,分析有没有过诉讼时效。
没有更多数据了~

相关咨询
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已帮助 8533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已帮助 1879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国平律师 
浙江杭州
已帮助 73741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杭州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