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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短期施工维修工人坠落受伤,责任归属于承包商还是施工方?

你好!我咨询一下。屋顶短期施工维修,工期大概3天左右,施工方未与承包方签署合同,只是口头促成,现施工过程中有一名工人,从3米高位置坠落受伤,比较严重。这个责任应该归属于谁?是承包商负责人?还是施工方?
提问时间:202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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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时怎么约定的?有证据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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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约定的,没有证明,只有去年有份报价单,但是去年没有合作,今年他们打电话过来让去施工的,也没有签任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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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报价单是施工维修多少钱?那个工人是谁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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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谁给他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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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单只有施工费用是25一平米,当时对方也没有给做。工人一共有3名,其中一名邀请另外两名一起去施工的,也没有任何合同。可以理解为小工头,他们三人一起干活。另外两人的工费是由组织者给的。现在住院费用是承包方在出的,那么,这个小工头有责任吗?或者和承包方哪个责任大? 承包方和施工所在地的单位,是有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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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应当是承包该工程的施工方是那工人的雇主,就是小工头承担责任,那工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与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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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单是一年前没有促成合作的,会作为参考吗?对方也有可能都扔了。 这次施工是电话联系的,他们这种关系可以理解为三个工人都是在给承包商施工吗?或者小工头怎么可以把责任降到最小化呢?毕竟他们都在给承包商干活,而且承包商并没有明确合同说出了事故由施工者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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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报价单是很重要的证据,不仅参考还还是认定关系的。如果有总承包的,那总承包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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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承包商就是总承包,他承包这个单位的工程,然后联系这个小工头做的,现在是小工头想起了去年的一份报价单,报价单公司法人会受连累吗? 报价单并没有促成合作,也会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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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工人是总承包商开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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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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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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