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9日签订了一个房租租赁合同,补充条款写明甲乙双方约定签订本约时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半年
2018年7月19日签订了一个房租租赁合同,补充条款写明甲乙双方约定签订本约时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半年租金,因为某些原因延迟支付,还未支付2018年8月7日傍晚收到甲方业主的节约通知书,但是合同签起租日是2018年8月11日。我收到了2018年8月7日的节约通知书,我在2018年8月9日支付36万租金,请问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如果甲方业主不交付房屋钥匙,所付的款是否能要回。
提问时间: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