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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们是重组家庭,前妻留下一个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孩子就走了,当时签署了协议不用她出抚养费,我们反而给她三万元,从第四年开始一次性结清。现在我们不想履行这个协议了,前妻四年也没有看过孩子,也没有出过任何抚养费,包括孩子做心脏病手术也没有探望过,我想咨询一下我们那三万元不给她是否合乎法律?或者说如果去打官司,孩子被已经归属男方那么即使签署两人协议说不用出抚养费,女方是否有义务将孩子成年前这18年的抚养费结算清楚?难道她可以一分不出还倒拿三万元?孩子是亲生的。我就想知道即便签协议她真的可以不出抚养费?协议这个条款可否看做无效?
提问时间: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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