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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另外三个人出资50余万合伙成立了一个公司,公司法人占股35%,我占股30%,另外两个分别占股20%和15%,法人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在公司成立,总经理一直没有按照其他股东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并以节省成本为由自己担任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又以节省税务支出为由用自己的私人账户作为公司的主要交易账户。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我们逐渐发现公司出现亏损,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将很多个人支出报销为公司的管理支出,并且不能提供有效的票据,为了减少损失,因此我们其他三个股东想转让或者撤股。公司的第三股东因为是本地人,利用资源对总经理进行威胁,在没有经过我和另外一个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总经理私自用公司的资金按入入股的资金对她的20%的股份进行了回购,但是不肯对我们的股份进行回购并且刻意避开我们不来协商解决问题。因为总经理的商业道德较差,我们找不到愿意转让我们股份的人,而且我和另外一个股东是外地人,没有其他更好的途径解决这个问题。请问律师我们应该怎样用法律的途径来维护我们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