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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三人成立公司,注册资金50万,A出资10万占40%股份并担任公司法人,B出资25万占30%,

A***三人成立公司,注册资金50万,A出资10万占40%股份并担任公司法人,B出资25万占30%,C出资15万占30%。因为C工作原因无法在工商税务登记为股东,私下与AB订立了委托持股协议(委托给A),工商税务方面登记在册的为A占股70%,B30%。后期因运营需要,公司向B进行借款50万元,若公司不在了,这50万元 A***该以什么比例偿还?C是否有责任偿还?当A不具备偿还能力时,该如何处理?若A有医院出具的精神疾病相关病例,对借款是否不承担责任?50万元是否全是B的责任?
提问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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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以公司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而不是由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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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若没有资产或有资产不够偿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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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A是公司成立前查出有病还是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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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A是公司成立之前就有中度抑郁症,虽然现在得到了有效治疗,但是不能保证后期突发情况下转成更严重的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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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各股东若已经缴纳了认缴出资额且没有违法行为的就不用承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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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意思就是哪怕这个钱还不上、也不需要股东再出资偿还?C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公司股东吗?因为工商税务并没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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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是的,C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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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关于A的精神疾病呢?是否可以免责?免责后责任是否会转价给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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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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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不可以免责,A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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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他中度抑郁症能完全认识、控制自己的意识和行为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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