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律师
裁判摘要:*公司以其持有的借款合同与*行*支行提供的借款合同部分内容不一致为由,主张*行*支行和*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故意隐瞒“借新还旧”的重要内容,骗取*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提出*公司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将合同原件加上“借新还旧”字样,以帮助*行*支行向*公司主张权利。但从常理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主体应当是抵押人,而不是债权人,且本案证据显示,*市国土资源局《业务受理回执单》上明确记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是*公司代理人“丁利”,*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应当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债权人*行*支行参与办理了抵押登记行为,其关于*行*支行故意欺诈的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