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
我在烟台,爷爷的房子是41万,我叔叔在青岛工作,提供的打印的遗嘱日期是2005年4月14日,并有我爷爷签字手印,无第三方,字迹流畅,而2005年4月12日我爷爷才从医院出院,当时我叔叔已经不在爷爷面前回青岛了,医生根据病程档案提供证明,当时出院时我爷爷已无自理能力,右肢肌力0级,无语言能力,偶发语言模糊不清,这是否为伪造遗嘱?我叔叔也提供我姑姑与另一个已经去世的叔叔的签字证明,证明房子给我青岛的叔叔,但我姑姑不承认是她签的字。我叔叔还提供了我奶奶的打印遗嘱,只有我奶奶签字,未确定真伪,我奶奶2011年去世。 现在我叔叔说让我们起诉告他,,他也要起诉分我爸爸的房子,我爸爸的房子就是我上面说的情况,我叔叔的意思是说是老人当初给的,她们就有权分,请问这种情况要怎么解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