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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被告人刘X兰要将老房屋和地皮出售给被告刘X萍,由于被告刘X兰与原告接邻,存在祖上遗留的共有房产纠纷和土地利用纠纷(原告父亲2013年向村委会提出调解申请,村委会未予调解)。买卖当天,经社区组织卖方、买方和原告三方调解,未达成一致,未出具调解协议。此后,被告刘X萍、刘X兰私下交易,并以6.5万元价格成交。被告刘X萍(买方)明知存在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私下买来,于2017年8月拆除老房子,开始建设,期间和我家发生多次争吵、辱骂。2019年10月下旬,被告刘X萍在有纠纷的地块硬化院坝,修建围墙,社区出面现场调解,无视历史情由,偏袒对方,对土地利用划分明显不公。原告胡XX年老多病,人单力微,有冤难辨;原告刘XX常年在外打工,顾及不上。现如今,被告刘XX完成建设,霸占道路,在我家一侧砌围墙,搞排水;霸占排水沟,并将水排到我家小房后面,造成我家檐墙遭雨水浸泡,屋内渗水。给我家生活和生产造成严重不便。被告刘X萍和刘X兰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物权法和继承法和相邻权法,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