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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10月份新买的二手房,房款分期交了一部分,余额明年3月份结清,手写票子还未完成过户。10月13号签的合同,26号先入住,29号供暖进水后 楼下 发现地暖漏水。这就需要处理漏水的相关问题,但原房主说并不知道,说以前并未发现漏水,也不想负责!他自己住了一年,租出去两年,想问这个问题卖方是否应该负责?
提问时间: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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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应该由卖房负责的。属于交付存在瑕疵,属于合同违约,还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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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原房主说去年没有漏,我们住上管道通了水才漏的,他不管,这种说法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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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如果管道通水就会漏水呢就是管道质量问题,这种情况也是交付瑕疵,也是违约,明显是卖房的责任,所以这种说法根本就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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