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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中开发商的不良行为及维权问题解析

房地产公司销售的商铺价值一百万,业务员说不动产登记证上也是写一百万,现在只需要支付二十万,十年后商铺就属于你的。在此基础上我与开发商签定的合作合同注明银行按揭贷款由开发商负责激交并承诺三年后帮你还清银行贷款,还清后立即使用不动产证以我的名义抵押给银行,抵押期限为七年,所得的资金归开发商所有,七年到期后结清银行的抵押贷款即可交还不动产证,这时的不动产证才真正属于我。1、请问开发商这是什么做法? 2、开发商合作合同中承诺十年期间最快三年还清,如果开发商十年期间跑路或破产,那我是否承担银行的债务?我二十万能否要回来? 3、开发商三年后帮我还清,再以我的名义抵押七年,跑路或破产该如何维权?
提问时间: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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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1开发商这样做,正常是一种促销手段,还有可能贷款不能还上而破产2如果以你名字贷款,那你有还款责任3如果破产或者跑了,那你只能以合同纠纷而起诉,判决执行开发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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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与开发商签订的合作合同(合作合同内容约定按揭贷款的还款人以及还款期限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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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有法律效力,但是合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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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合同约束?您意思是要在购房合同里另外做补充说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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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怎么说明也不能代替房屋产权的,约定详细对你合同如果有纠纷有帮助。补充说明与原合同法律地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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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还有问题吗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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