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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的法医鉴定:双手关节破皮、右手青紫红肿。受害人实际伤情:1.左胸断8根肋骨;左侧创伤性湿肺、左胸血气胸伴肺萎陷远大于50%;左侧胸廓气肿、排尿障碍,靠导尿管导尿、血尿;左肩袖损伤、粘连性关节炎……。法医已错漏鉴定为轻伤二级。凶手的手伤、特别是右手的伤明显是打受害人身体左侧打出来的。但检察院以两个人都受了伤是1:1的证据凶手不是故意伤害为由不监督立案……受害人向上级公安反映,听信当地公安诬告:赶快去自首……如此折腾已过三年,受害人连治伤费都是自己出的:没解决一分一毛。所有各相关有关单位无中生有、纷纷放话:事情已经了结……明明是有法治的社会,受害人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维护不到丝毫正当合法的权益,凶手一直逍遥法外继续在为非作歹……受害人跑遍公安、检察院、政法委、信访、人大诉求无数次都无果。请问:受害人还能怎么维权?没有任何阶段。派出所所长说:这就是一般的纠纷事件,刑侦队长说:我没有义务帮你保管证据,局长说不立案就不立案。请问:公安这样的做法行不行?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