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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房产证阁楼面积能否计入?拆迁补偿是否包含阁楼面积?

我父母的房子在苏州是1993年自建的,当时建房批复上是两层,实际我父母建了两层半,也就是有个阁楼,阁楼楼顶是尖顶,层高比一楼和二楼矮一些。当时领房产证时产证上只有一层和二层的面积,并未计入阁楼面积,但是我父母房子旁边有一块地同样的情况也是建了两层半,办房产证的时候阁楼面积计入了产证面积,和我们同一年领的房产证。我父母现在想把阁楼面积也算进产证面积,于是他们去办理产证的地方咨询,工作人员说因为建房批复是两层所以只能计入两层的面积,父母举出隔壁那家的例子,得到的回复是以前产证办理的时候办错了,不应将阁楼面积计入产证。想问我父母阁楼面积能否计入产证面积?如不能,将来拆迁是否计入拆迁补偿面积?
提问时间: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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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好,应当算在面积之内,如果不清楚,可以咨询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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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说阁楼面积可以计入产证面积?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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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阁楼的高度超过2.2米,是允许独立出售并办理房产证的,如果阁楼达不到这个高度,或其它原因(开发商)可能办不了房照,即房产证上不能体现,如买卖的话,可能有影响(就怕碰到不讲究的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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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证办理处说当时建房批复是两层,所以只能按照两层的面积来办产证,请问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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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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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楼有部分面积超过2.2米的,那如果可以办产证,有没有相关支持法律法规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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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有,可以参考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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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说一下是物权法中哪一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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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70条明确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阁楼层就是应该属于“共有部分”。顶楼住户独占的行为属于侵犯了其他层住户的权利。阁楼、晒台、花园等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不得随意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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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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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父母这个房子是用自己的地皮通过申请以后建造的,是自建房,并不是开发商开发的房子,自建房的阁楼,建房批复上没有这个阁楼,此阁楼的面积是否可以计入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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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个是可以的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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