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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广东中山工作,这一家公司工作了10年,今年8月份政府通知公改叫公司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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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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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好,公司搬迁,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愿意到新地点去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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