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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公房拆迁二次征收,共同居住人定义及商品房是否算其他住房?

上海的老房子现在在拆迁 刚一征过了 准备二征 我们那个老房子是公房 我姨妈是承租人。 我、我爸、我妈户口在里面 也一直居住在老房子里。按目前最新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里定义的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目前无其他住房 没有明确定义住房的类型。我们在动迁之前已买了商品房 并有我爸妈的名字。我查询了在《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明确规定商品不属于他处有房范畴。目前我这种情况在现行法律里 商品房到底认不认定在其他住房里?
提问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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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对于拆迁是根据各地区具体条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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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既然不地区条列有规定不属于就应该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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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我这边是上海的 能麻烦帮忙查询和认定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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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可以,我现在有客户在,查询完了会告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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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好的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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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不客气,我查完了就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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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好,我认为不包括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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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好的 谢谢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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