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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公房拆迁二次征收,共同居住人定义及商品房是否算其他住房?

上海的老房子现在在拆迁 刚一征过了 准备二征 我们那个老房子是公房 我姨妈是承租人。 我、我爸、我妈户口在里面 也一直居住在老房子里。按目前最新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里定义的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目前无其他住房 没有明确定义住房的类型。我们在动迁之前已买了商品房 并有我爸妈的名字。我查询了在《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明确规定商品不属于他处有房范畴。目前我这种情况在现行法律里 商品房到底认不认定在其他住房里?
提问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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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商品房应当认定为其他住房的,具体以当地征收办公室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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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关键在于作出征收决定时的这个时间你们的户口在不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没有其他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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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当地征收办公室文件没有明确的解释。我问过几个律师事务所大家说法都不一样 有说算 有说不算。到底以哪个文件参考为准?能够进一步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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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户口肯定在 征收决定前就有了商品房。现在问题是商品是不是在认定范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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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以征收办公室解释为准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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