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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2〕19号规定中的公房承租人补偿问题:已购经济适用房是否无法享受补偿?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中的规定:(八)经审核查明公房承租人已承租或者购买的其它公房已达标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按照本市审核配租配售规定,公房承租人已承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需腾退原承租公房的,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 请问:根据此规定,对于已购买经济适用房,在拆迁时,公房承租人就无法享受补偿了吗?还是该条款有前置条件呢?
提问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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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上面是这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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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请问那就是拆迁得不到任何补偿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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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还要看当地的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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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当初夫妻共同申请购买的经适房 但已经离婚了房子归对方了 现在承租人名下无房了 拆迁可以得到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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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我觉得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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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具体还要看当地的拆迁政策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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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请问北京地区有相关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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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北京地区,每个拆迁项目也不一样,要看具体情况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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