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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被告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过跨行资金归集业务,2018年1月2日,原告的同城支付前置系统先后两次接到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发出的从被告邮储银行账户(账号6***5***4***9)扣款命令,由于支付系统升级,在本次运行中未能识别被告储蓄账户余额是否满足转款条件的情况下,将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发出转款指令中的款项3,000.00元,转入中国工商银行“其他应付款待清算过渡款项跨行资金归集业务过户”(账3***0***5***)中。2月8日,原告发现向被告的错误转款情况,指派工作人员多次与被告联系但被告不肯予以返还该笔款项综上,被告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得到原告转账人民币3,0000元已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尽快判 麻烦律师帮我看一下我刚刚有没有理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