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
一、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32159.35元原告李立娟; 二、被告王仙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23954.75元原告李立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元,由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负担689元,被告王仙娇负担513元(原告已预交1202元,由各被告履行义务时迳付给原告)。 最近才看到,没有收到法院传票,也没有收到通知
提问时间:202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