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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中明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中明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并对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的情况规定“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请问这个可以作为审判依据吗?
提问时间: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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