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总部领导下的财务经理负责制,总部对所属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所属企业的财务部经理和财务人员的工作实行轮岗制。
第二十一条 所属企业的资金根据需要和可能由总部统一调配。凭总部资金调拨单,所属企业必须无条件办理支付,原则上当天完成,最长不超过两天。
第二十二条 所属企业财务审批实行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总经理)权限内的“一支笔”签批制度,权限内的一切支付业务必须由总经理审批,方可办理支付手续及入账。
第二十三条 所属企业的财务印鉴章必须分开保管,由财务经理保管“财务专用章”,出纳保管“法人章”。出纳每月把企业银行贷款卡的信息内容上报总部。
第二十四条 所属企业的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一律由经办人、部门领导签字,财务人员审核,报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报销。支付款项一律凭合同,经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支付。属需报总部批准的有关设备、材料需要有总部的审批单方可支付。
第二十五条 所属企业项目开盘之前,价格必须经总部审批并以此执行,销售价格每月调整以所属企业财务部出具的价格通知为准。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总经理)的优惠权限和优惠制度在开盘时由总部授权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所属企业需要统一会计科目,做到统一记账,统一核算口径。财务部在每个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必须对项目总成本进行成本测算,形成书面预算报告,报总部备案。每个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财务部必须完成项目总成本的汇总核算工作,并对照项目总成本预算,对有关增减因素进行成本分析。财务部每月对企业的开支情况、财务管理情况、材料采购情况、销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