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登记维护管理条例
一、为了有效的管理公司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特制订本条例。
二、公司厂房、生产设备、办公设备设施、生活设施及公共设施(单位价值在_______元以上)均属于本条例管理范围。本条例由行政人事部会同生产部全权负责管理。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核算程序
公司各部门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先由欲购置部门填写购置申请单报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再报分管领导审批获准后,方可购买。固定资产购买后需办理验收入库登记、建卡、审核手续,并经生产部相关人员签字后送财务部核算,由动力部负责登记、建卡、审核。
四、固定资产的责任划分及日常管理
1.公司的所有固定资产都由生产部负责登记、维护(维修)管理工作。当固定资产出现故障、损坏时,各使用部门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安排维修,不得私自拆换仪器设备。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清点、登记及维护。
2.各部门固定资产的购入、清理、报废和内部间的转移等,要按程序严格审批并办理相关验收、交接手续,并报主管部门以更改有关台帐和记录。
3.监管部门应设立其所管辖的相关的固定资产实物台账,以便及时准确的反应出当前使用情况。
4.员工要爱护公共财物,掌握设备(设施)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如属错误操作而造成的损坏要照章赔偿。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及盘点
1.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要以部门为单位,每季度自查一次,并将清点结果报公司主管部门核对,做到帐物相符。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要对相关实物盘点一次。
2.各部门应对其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损毁原因作出书面说明,由主管部门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3.离职或岗位调动的员工,其个人使用或负责的设备、设施由本部门负责清点回收,经公司主管部门核对后,方可办理各种离职(岗)手续,若发现人为的损坏,应追究原使用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