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运转管理办法
一、办公室是公文收文的管理部门,负责机关公文收文处理工作,由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负责,文书具体处理。
二、公文收文范围包括:各级、各部门文件、包括电报。
三、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传递、承办、催办、查办、归档、立卷、销毁等程序。
四、当天收到的文件要及时登记、分类,并送分管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
五、对签署拟办意见的文件要及时送各领导及处室传阅。
六、对各领导批示的文件,要按批示内容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向批办领导说明理由,同意后迅速退回文书。
七、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文件,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
八、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
九、审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
十、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秘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主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时间、份数、印发范围和翻印人姓名。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印。
十一、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绝密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十二、要及时将公文办理结果向批办领导反馈。
十三、公文办完后,及时将公文归档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十四、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两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