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行人在完成配股后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提交如下申请上市材料
(1)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全部申报材料;
(4)配股完成后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实物资产配股或增发新股的,提供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6)股份变动报告或上市公告书;
(7)股份登记机构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证券交易所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发行人的配股上市申请。
3.发行人在获得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批准后,在股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内(T-3为原则性要求,不排除公司可以提前刊登)刊登股份变动公告。
4.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确定的上市日期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