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现金管理,健全现金收付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会部门
1.收付现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不准白条顶款,不准垫支挪用。
2.库存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如因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设专人看守。
3.库存现金必须每日核对清楚,保持账款相符,如发生长、短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明原因按“财产损溢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将长、短款相互抵补。
4.因公外出或购买物品,需借用现金时,出纳人员一律凭领导审批的借条方可付款。
5.外埠出差人员回京后3日内应主动向财会部门报账,如因手续没有办完,可将所剩现金先行交回,于7日内必须办理转账手续。
6.购买物品所借现金必须当日报账。如因一时购买有困难,次日需向财会部门说明原因,3日内不报账,出纳人员有权收回所借现金。
7.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将单位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人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人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8.商店会计室收到售货员或收款员交来的现金要经双人清点复核后在缴款单上签字盖章,于当日全部送交银行,不得滞留和坐麦,送款要用专车,坚持双人送款制度。
9.外埠客户购货余款,原则上退回原单位,不得支付现金或转入其他单位账户(如因特殊情况报企业财务审计部研究解决)。
10.财会部门收到货场人员交来拣拾的现金,应开收据,转做收益处理。如顾客找回来后,如数冲回,退还本人。
11.保管现金的部位要有安全防范措施,门要安装保险锁,存放现金要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要有专人保管。下班要检查窗户、保险柜,门锁好后,方能离开。
二、收款台、柜台
1.现金的管理
(l)企业收款员、售货员收到顾客现金时要看清面值,按规定放进钱箱,大面额货款(50元以上)要经验钞机验证,以防假币。
(2)售货员、收款员捡拾、找给顾客的零钱要及时登在备查簿上,单独保管。营业终了后交给企业会计室,不得挪作他用。
(3)因业务需要换零用款时,必须双人经手,交叉复核,防止丢失、短少或发生其他问题。
(4)当日销货现金必须经双人交叉复核、填写交款清单签字或盖章,双人送交商店会计室,柜台、收款台不得存放现金过夜,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5)每日业务终了,业务周转金要经双人清点复核后,进行封包,注明数额,加封盖章或签字,交商店会计室出纳员统一保管。次日启封时,也要经双人清点,相符后,再进行使用。
2.收受支票
(l)收受顾客支票、汇票要坚持3天后付货的原则。防止收受空头支票或无效支票。
(2)收到顾客支票时,要审查支票内容有无涂改,是不是在有效期内,大小写数字是不是相符,印鉴是不是清晰。应及时交商店会计室送交银行,待银行收妥入账后再付货,以防发生诈骗或冒领。
(3)建立收受支票登记本,记清签发单位的电话号码及联系人、收款日、金额,以便发生退票或者其他问题时进行查找。挂失支票不能收,应追究其来源。
(4)顾客交现金退现金,交支票退支票,不得以支票换取现金。
(5)企业各职能部室及所属各商店处理废旧物品及其他收入的现金,必须送交财会部门转账,经办人员不得长期存放,或以个人名义、互助会名义存人银行。严禁私设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