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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二)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围
  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马达仪表、工具、什项设备(各公司自分事务性什项设备及机电性什项设备)等。
  第三条 会计科目列帐原则   
  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二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各公司自订)应以费用科目列帐,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帐。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各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之。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由总部门负责管理。
  (二)机械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什项设备由工务部门负责管理,但得视实际需要归由性质相关部门管理。
  (三)工具由资材仓库负责管理。
  第五条 编号   
  固定资产取得後,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
  第六条 移交  
  人员移交时,对於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详列清册办理移交。
  第七条 增减报告   
  会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专案编制“固定资产增置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後,第一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采用电脑处理报表代替之。
  第八条 盘点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不含工具、马达、仪表、事务性什项设备)。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专案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後应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份呈报(总)经理核决後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管理部门对於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叙明原因呈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增置、营造、修缮处理      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照“材料管理办法”、“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及“营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增置及登记
  第十条 增置手续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於增置验收後,使用部门(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总务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经会管理部门签章後,送会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会计部门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会计部门应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漏事项应即通知补正。
  第十一条 受赠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得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登记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後,由总务部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後,转记入“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亦同。
  第十三条 保险   
  固定资产应依“关系企业财物保险事务处理程式”的规定办理保险。
  移转、闲置及减损的处理
  第十四条 资产移转处理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公司内相互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联会管理部门签章後,送移入部门签认(管理部门不同时,要加印一联会移入管理部门同时签认),第一联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不同者,影印联送移入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送移出部门。其出入厂区应另填“移转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托运部门自存,第二联托运部门转送会计部门暂存凭以核对第三联,第三联至六联出厂时经守卫签注时间、车重後,第三联由守卫暂存,於翌晨转送托运部门的会计部门,经与第二联核对无误,於一日内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单位凭以核对收料;第四、五、六联由承运商随同物品出厂、入厂时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後入厂,经点收後第四联由收料部门存查,第五、六联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车重後,第五联由承运商暂存凭以申请运费,第六联由守卫暂存,於翌晨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部门与第三联核对。
  第十五条 资产送修处理   
  固定资产固故须送厂商修复时,应依照“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于送修时由工务部门或管理部门开具“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经办部门自存,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由守卫室暂存于次日转送会计部门,第四、五、六联交承运商运同物品出厂,第四联交收料厂商暂存供做物品回厂交货的凭证,经办部门於验收後转交会计部门核销,第五联供申请运什费,第六联由收料厂商签收并送回经办部门。
  第十六条 出租或外借处理  
  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管理部门应先会同会计部门後按序呈(总)经理核准後始得办理,并应制定契约,副本送会计部门以备核对,契约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捐负担、租金、运什费、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其出入厂区应另填“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并依第十五条流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减损处理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因减损拟报废者,应由使用部门填具“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注明减损原因,送管理部门及会计部门签注处理意见後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後,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三联依处理意见办理後连同该废品送资材仓库签收(盘亏部分免办缴库),第二联连同有关资料送会计部门据以向主管机关办理报备,抵押权变更及解除保险等手续,第三联自存。该减损资产因体积巨大必须就地处理或拆除时,则第四联送委托部门凭以办理,惟减损资产於拆移前,或拆移後无法缴库时,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应妥为保管,上项减损资产已缴库者由资材仓库保管处理,其无法缴库而决定标售时,其处理流程依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呈决策会通过颁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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