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流动资金既要保证需要又要节约使用,在保证按批准计画供应营业活动正常需要的前提下,以较少的占用资金,取得较大的经济效果。
第二条 要求各业务部门在编制流动资金计画时,严格控制库存商品,物料原材料的占用资金不得超过比例规定,即经营总额与同期库存的比例按1∶2的规定。
第三条 超储物资商品,除经批准为特殊储备者外,原则上不得使用流动资金,只能压缩超储的商品、物料以减少占用流动资金。
第四条 要严格遵守不得挪用流动资金进行基建工程的规定。
第五条 使用的基本要求:
1.在符合国家政策和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的要求前提下,加速资金周转,扩大经营,减少流动资金的占用。
2.对商品资金的占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尽量压缩。
3.严格控制家俱、用具的购置。
4.要加速委托银行收款和应收款项的结算,减少对流动资金的占用。
5.各业务部门每月上报经济业务报表的同时,上报流动资金使用效率的实绩,即流动资金周转次数和流动资金周转一次所需的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