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货款回收流程,便于应收账款及时回收,预防发生坏账,特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整个公司的货款回收。
3.定义
3.1 未收款
当月到期的应收货款在次月5日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至月底止,将此货款列为”未收款”。
3.2 催收款
“未收款”在次月5日前尚未收回,众即日起到月底止,将此应收货款列为”催收款”。
3.3 准呆账
3.3.1 客户已宣告破产或虽未正式宣告破产但已有明显的要破产的迹象。
3.3.2 客户因其它债务而受到法院查封,货款已无偿还的可能。
3.3.3 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没有令人信服和理由,且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3.3.4 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3.3.5 催收款的回收明显有重大困难,经批准依法处理者。
4.管理办法
4.1 未收款的管理
4.1.1 财务部应于每月5号前将未收款明细表交市场部业务员。
4.1.2 业务员应将未收款之未能收回的原因及对策、收回该批货款的时间于3日内以书面表式提交市场经理,市场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是否向该客户提供销售。
4.1.3 市场部经理每月应监督各业务员回收未收款。
4.1.4 财务部根据业务员承诺的收回货款时间于每月底检查执行情况。
4.2 催收款的管理
4.2.1 市场部经理应将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式之未收回款的原因及对策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分管副总,转呈总经理批示。
4.2.2 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副总经理应于30日内监督各相关业务员收回货款。
4.2.3 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30日内货款尚未收回,将暂停对该客户提供销售。
4.3 准呆账的处理
4.3.1 准呆账的回收仍以市场部为方办,由屠务部协助,必要时由法律顾问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4.3.2 正式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由市场部相关人员同法律顾问前往处理。
4.3.3 法律顾问以专案形式处理准呆账时,由市场部协助,往来会计确保法律顾问随时知会市场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予以跟进。
4.3.4 财务部每月初对应收款进行检查,将准呆账填写”坏账申请批复表”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为坏账的货款将对该相关业务员进行处罚。
4.4 准呆账的检查
准呆账的报送法律部门处理后,由销售会计报请董事会定期召集市场部、财务部、负责市场的副总等相关部门召开检查会,检查事件的前因后果,以作为前车之鉴,并评述有关人员是否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