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线单位经营绩效评核办法
第一条 为协助各直线单位(包括{服务中心)了解其每月的经营损益情形,并评定其当月份的经营绩效,作为年终考绩及年终奖金红利计算标准的主要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各直线单位依本办法评核其经营绩效时,应填报“直线单位经营绩效评核表”。
第三条 绩效评核表中的评核项目及得分计算方式如下:
(一)单位总编制人数:
1.单位总编制人数系指单位内全体人员(包括单位主管、营业、服务、总务、业务、会计及仓管等人员)。
2.单位内的营业人员每人平均销货额不足9万元或服务人员的平均服务收人未达其前6个月的平均服务收人基数者,则不论其总编制人数多少,一律不予给分。
(二)每人平均销货额:
1.每人平均销货额一律依编制人数计算,惟遇编制人数增编时,为顾及事实,新编人员在2个月内,每人以5万元计算。因产品分发而致超编的人员亦比照新编人员计算,每月5万元,未满1月者按比例折算。
2.因储训分发而致超编的人员,超编期间以1个月为限,期满应予纳人正式编制。并视同扩编。在最初2个月内仍以每人每月5万元计算单位平均销货额。
3.每人平均销货额的计算公式如绩效评核表上所示。
4.每人平均销货额的得分规定如下:9万元以下者零分;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得1分;超过10万以上,每增加达1万元,则加得分一分;惟平均销货额达14万元以上者,每增加1万元,则加得分两分。
5.凡遇估回旧商品时,其销货一律依实收价计算。
6.新成立单位视地区的市场环境及购买力,由业务部提供调查资料呈执行副总经理予以核定A或B级。
A级:新成立3个月内,凡营业人员平均销货额在9万元以上时,则就其超过部分乘以1.5倍后再核算得分;第6个月以前,就其平均销货额9万元以上部分乘以1.2倍后再予核算得分,第6个月以后则视同其他单位。
B级:新成立单位3个月内,凡营业人员平均销货额9万元以下,则就总销货额乘以1.2倍后再予核算得分;如其平均销货额在9万元以上时,则除其比照上述乘以1.2倍外,其超过部分再乘以1.5倍后,再予核算得分;第3个月至第6个月中,如其平均销货额在9万元以上时则就其超过部分乘以1.5倍后,再予核算得分;第6个月至第9个月内,凡平均销货额在9万元以上时,则就其超过部分乘以1.2倍后,再予核算得分;第9个月以后视同其他单位。
7.分公司总务人员(即为现有的总务员及练习生、工友(扣除一名工友后),但营业人员编制在13名以上者扣除2名)其余人员每名一律折合营业顿5万元计算。
(三)每人平均销货额成长率:
1.凡上月份平均销货未达9万元者,而本月份已超过9万元,则其成长率一律依其超过9万元部分除以9万元计算。
2.每人平均销货额成长率的计算公式,其得分规定参见下页绩效评核表。
(四)每人平均贡献额:每人平均贡献额的计算方法为各单位该月份的损益总额除以当月份单位总编制人数(包括单位主管、营业、服务、总务、业务、会计及仓管等人员),其计算得分规定如绩效评核表。1000元以下者零分;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得1分;超过2000以上每增加达1000元者,则加得分1分;反之,每上平均贡献额若为负数,则每负1000元扣其得分1分。
(五)月底应收账款比率:
1.凡未依照会计办法规作业而越区交货,经裁定拨补实绩时,则其账款仍留原开发票单位,并由原单位负责收款;如系依照会计办法规定作业而代开发票者,则该笔交易的账款得随实绩拨补。
2.营业人员向客户收取票据缴付货款后,遭致退票所形成有“问题票据”,在未另作处理之前,一律视为未收的应收账款。
3..应收账款比率的计算,一律四舍五入,不计小数点。
(六)本月倒账总额扣分规定:
单位内发生的倒账,经提报核准赔偿的当月份,其该笔交易的金额在当月份总营业额的0.25%以下者不扣分;超过0.25%以上未达0.5%者,则扣得分总分1分;超过0.5%以上每增加达0.25%者,则加扣得分总分1分。惟上述倒账金额如经悉数索回时,则于索加当月份追回所扣分数。
(七)平均服务收入成长率:
1.分公司的平均服务收人成长率得列为评分项目,惟各单位第一次平均服务收入成长率计算,应以其前6个月的平均服务收人为基数,并就其超过此基数部分除以此基数计算。
2.新成立单位如成立时间未达6个月者,基数由服务部提供资料转呈执行副总经理核定。
3.凡上月份平均服务收人未达第1次计算的基数者,而本月份已超过该基数时,则其成长率一律依其超过基数部分除以基数计算的。
(八)“奖励商品”销售奖励:
1.“奖励商品”另定。
2.凡销售“奖励商品”者,其销售额除并人前述各项成绩的计算外,另予特别奖励,增加主管的绩效分数。
3.“奖励商品”的得分以每人平均5000元为计分单位,凡单位内每人平均‘奖励商品’销售额每增加达5000元者,给予得分0 .5分。
4.每人平均“奖励商品”销售额一律以所有营业人员编制数为计算基数。
(九)每月经评核后,依得分的高低,分别选出分公司及营业部的第一、二、三名颁给奖金奖励,惟若前三名的单位,其每人平均销货额未达12万元或月底应收账款比率超过40%以上者,则给奖名额即视同出缺处理,不另递补。
(十)如遇得分相同时,则其名次的前后,依每人平均销货额决定,惟若每人平均销货额亦同时,则依单位编制人数的多寡决定。
第四条 绩效评核表及其附表(直线单位费用明细表)中所列各项科目的名称、定义及有关规定如下:
(一)损益表部分:
1.销货收人:各单位迄月底止的服务收人外的发票总金额(包括国外标及实绩拨补)。
2.销货成本:即底价总数的80%(供应营业部以83%计算)。
3.销货毛利:即销货收人减销货成本。
4.免费保养成本:即销货收人的3%(用以分摊库存、试用中及免费保养期间内的产品调整及维修)。
5.供应品(耗用与附赠):即销货报告上当月份的供应品附赠及耗用总额。(原销货报告中仅有附赠栏而后应在备注栏加填耗用明细,并依最底价核算其价)。
6.销货净毛利:即销货毛利减免费保养成本、供应品等。
7.营业费用:即营业人员(包括营业主任及外务人员)所发生的下列诸费:
(1)汽车费用:凡营业人员汽车、机油、过桥费、过路费、租用汽车以表演商品的费用等。
(2)旅费:凡营业人员计程车资及营业员因业务需要所支付的差旅费等。
(3)公共关系:凡营业人员因业务上应酬需要所为的支出。
(4)薪工津贴:指营业人员的薪资及津贴(包括本薪、机车津贴、交际津贴、成交奖金、各项加给及值班费等)。
(5)坏账:凡账款尾数无法收回或倒账确定时公司所损失的部分。
(6)名片:凡营业人员所印名片的费用。
8.营业利益:即销货净毛利减营业费用后的余额。
9.服务收人:
(1)免费保养拨人:即单位内销货收人的3%属,服务中心以各单位的营业收人的3%属。
(2)合约及维修收人:即单位内迄月底止服务所开发票总金额。
10.服务成本:即服务收入的50%。
11.服务毛利:即服务收入减服务成本后的余额。
12.服务费用:凡服务人员所发生的下列各项费用:
(1)汽车储费:凡服务人员所支的汽油、机油、过桥费、寄车费等。
(2)旅费:凡服务人员所支的计程车资及服务人员因服务的需要所支付的差旅费。
(3)公共关系:凡服务人员因服务需要所付的交际费用。
(4)薪工津贴:指服务人员的薪资及津贴(包括本薪、机车津贴、绩效奖金、加给及值班费等)。
(5)坏账:凡账款尾数无法收回者。
(6)名片:凡服务人员所印名片的费用。
(7)工具:凡单价在100元以下的工具购置费用。
13.服务利益:即服务毛利减服务费后的余额。
14.营业及服务总利益:即营业利益加服务利益的和。
15.管理费用:凡营业费用及服务费用外所发生的费用。
(1)汽车诸费:凡营业及服务以外人员所支付的汽、机油费等。
(2)旅费:凡营业及服务以外人员所支付的计程车或差旅费。
(3)运费:装载货物所支付的费用。
(4)文具用品:日常所用的文具纸张费用。
(5)清洁费用:支付清洁公司清洁打蜡的费用。
(6)邮费:凡邮寄函件及包裹所发生的费用。
(7)电话费:凡因业务需要使用长途电话及市区电话所发生的费用。
(8)电报费:凡因业务需要拍发电报所发生的费用。
(9)电力费:凡用电所支付的费用。
(10)自来水费:凡用自来水所付的费用。
(11)修理费:凡汽车修理及保养等费用。
(12)人事广告费:凡刊登招募启事的费用。
(13)报章杂志:订阅报章及杂志所支付的费用等。
(14)固定薪资:凡营业及服务以外人员的薪资等。
(15)公共关系:凡营业及服务以外的人员所支付的交际费。
(16)税捐:指营业税及印花税的费用。
(17)什支:其他不属前述科目所支付的费用。
(18)上列各项费用中(1),(2),(14),(15),(17)等项,各营业部必须填报,其余费用均由总务部统一支付,惟各营业部若有自行支付的事情时,则应予列人;分公司在上述费用中除12项由人事部刊登部分可免例外,其余各项均应填报。
16.本期损益:即本期营业及服务利益减除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1)经营分析部分:本栏数字一律根据损益表栏各项数字,就所标示的符号填写计算,地区经列级者,其“每人平均销货”(仅限此栏)应自行依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款的规定换算。
(2)自评栏:本栏一律由填表人根据损益表及经营分析栏各项经营成果自行评核。
(3)得分栏:由填表人根据本办法所定的计分标准自行计算各项得分。
(4)复核栏:本栏由业务部复核计算。
(5)绩效评核表的填表人为本公司的营业主任、服务中心主任、营业单位主管及服务中心主管。
惟因事实限制,服务中心主管及主任仅需填写该表中的服务损益及服务经营分析栏即可;各营业部则仅需填写表中的销售损益及销售经营分析栏即可。
(6)绩效评核表仅营业单位主管列人评分竞赛,营业主任、服务主任及服务中心主管等不列人评分竞题,可不必填写得分栏。
(7)本表应于每月3日前寄送总公司业务部复核后转呈上级,并作为当月份结账凭证。
第五条 本办法由业务部呈请总经理核准公布后实施,修订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