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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金发放核计细则
  第一条 为酬本公司员工一年来的辛勤,特制定年终奖金发放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年终奖金的发放核计悉依本细则办理。
  第三条 凡员工于当年10月策日(含)以前升正者,均予办理其计算方式自升正的日起为计算日期。
    第四条 凡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加发奖金:
    1.记大功1次,加发相当30天薪津的奖金。
    2.记小功1次,加发相当10天薪津的奖金。
    3.嘉奖1次,加发相当3天薪津的奖金。
    4.表扬1次,加发相当1天薪津的奖金。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减发奖金:
    1.记大过1次,扣减相当30天薪津的奖金。
    2. 记小过1次,扣减相当10天薪津的奖金。
    3.申诫1次,扣减相当3天薪津的奖金。
    4.警告1次,扣减相当1天薪津的奖金。
    5.旷(工)职者照天数计,每旷1天扣减奖金2天,不足1天者照1天计。
    6.凡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15天者扣减奖金15天,达30天者扣减奖金30天。
    7.迟到早退(合并计算)每满3次,扣减奖金1天。
    第六条 服务未满1年者,事病假照比例折算。
    第七条 本年度内有功与过两种记录者,得予抵消或抵减。
    第八条 本细则所指奖惩等记录,适用于当年度,不得跨越年度计算。
    第九条 凡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发年终奖金:
    1.辞职或解雇者。
    2.资遣者。
    3.停薪留职者。
    4.其他原因中途离职者。
    第十条 凡顾问、试用、临时等人员一律不发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 年度的计算由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服役复职人员,其当年度的奖金以复职之日起算,不足3个月者不发。
    第十三条 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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