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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

持械聚众斗殴,召集者重伤致残,是否还要负法律责任

持械聚众斗殴,召集者重伤致残,是否还要负法律责任 我朋友的儿子今年17岁是在校高三学生,为了女朋友召集了其他8名同学与对方斗殴,在斗殴前他女友通知了他对方会带刀,朋友的儿子也带了刀同时也通知了其他8名同学。同学们也各带棍棒,朋友二字把刀交给其中一个同学,那个同学把刀仍在地上没有使用。
见面后对方召集的人中有一人向朋友的儿子挑衅,然后朋友的儿子就用棍子打在对方身上这时对方抽刀将朋友儿子的手砍断,朋友的儿子转身就跑但是后面由对方的人紧追将他腿砍伤倒地后仍然在其身上砍了4刀。脖子后面一刀,后背2刀,腿1刀。加上手上的一刀共5刀。然后人事不省。
后送到医院后确认与其同去的同学中6人被砍,4人致残。
请问我朋友的儿子会被判什么罪名,是否需要进行民事赔偿,如果有赔偿大概额度会是多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65083(天津-西青区)
提问时间:2012-05-17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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