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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工亡赔偿纠纷
王某工亡赔偿纠纷 案情简述:王某自2009年在马鞍山某公司专线铁路段上从事装卸工作,工作时间不固定,干活后每天结清工资或劳务费,无合同,法律关系性质不明。2012年1月某日11点多,下班回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案件起诉至法院已得到一定赔偿,但未能弥补全部损失。
案件办理过程:代理人接受王某家属委托后,首先根据现有证据以马鞍山某公司(专线铁路段使用人)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法律关系性质不确定,代理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申请中止工伤认定,又另行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通过第一次庭审固定证据,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实际用人单位后,撤回第一个仲裁申请,并以另外一个马鞍山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再次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在第二次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庭审后,经与该用人单位协商一次性补偿工伤赔偿数额与交通事故赔偿数额的差额14万元,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的合法权益。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李若洋(安徽)
提问时间:2012-05-17 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