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终止抚养费执行
终止抚养费执行 离婚协议书的抚养权是归我,小孩实际跟女方生活,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到17岁。因双方对小孩管理纠纷,三个月前我停止支付抚养费并同时告知对方要接回小孩自己抚养,但对方不同意,并在最近向法院申请执行抚养费索讨,我向执行处提出异议,目前已经暂停执行中,现在正努力举证申请终止执行。
我提供法院执行处的说明如下:
1.主张抚养费是抚养权人的权力,非抚养权人没有主张抚养费的权力。
2.协议书上没有明确注明抚养费是支付给对方,经当初处理协议的法官调解时说明是给小孩的,小孩是未成年人,法律行为代理与监护是抚养权人,即给钱的与管钱的是同一人,虽是球员兼裁判,但却已构成依法论法的事实结构。
3.小孩虽跟非抚养权人生活,但抚养权不会因此转移到非抚养权人,否则将构成抚养权不明确,造成此协议无效,执行令将依法无据了!此协议若为有效文件,那非抚养权人虽跟小孩一起生活,但关于小孩的照顾必须对抚养权人负责,并听从抚养权人的安排,即类似保姆性质只是执行小孩生活照顾但无抚养权。协议里抚养权是根本也是主权力,跟小孩生活是附属权力,一旦附属权力抵触主权力是构成无效的,如同劳动法是律法,但一旦抵触法律时就无效,不然两者律法对同一问题的定义不同时,将形成无法执行的矛盾现象。
4.主张抚养费是抚养权人的权力,非抚养权人应比照之前其做法,先将小孩归还抚养权人后,再另行寻法律途径解决,以免违法与损害纠纷期间小孩的生活保障。而法院此次受理执行也恐有侵犯到抚养权人的权力,因此诉请最好给予直接终止此次执行令。
请问以上的说明,是否能构成对方索讨的抚养费根本不成立,而被采纳终止执行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uzhou……(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2-05-17 11:51